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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7年度智能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成都市2017年度智能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市委《关于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建成农村全面小康的意见》(成委发〔201314号)精神,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意见》(成府发〔20141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智能设施农业发展水平,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生产和经营,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项目实施,当年新增智能设施农业100亩以上,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智能设施农业发展领域,推动我市设施农业提档升级、农业发展方式实现结构性优化。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对二、三圈层区(市)县,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201611日至2016930日建成的种植业智能设施农业予以补贴。

(二)智能设施建设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智能设施建设生产总面积达5亩及以上(不含水渠道路、仓储加工房等附属设施);    

2. 智能设施造价达20万元/亩及以上(不含土地、基础设施和农作物成本等),造价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3. 智能设施要有控温、控光等中央智能化控制系统,主体骨架牢固,覆盖玻璃、塑料板材或优质薄膜,具有开窗通风系统、遮阳系统、温控系统。若为食用菌等特种种植的生产设施,则无此条要求。

三、补贴标准

经核定达到智能设施建设要求的,补贴10万元/亩,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业主申报  

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填写《成都市智能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申报表》,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县级农发(农林、经发)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理性负责。所需要的申报和佐证材料包括: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须详细介绍业主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种植作物情况、项目建设具体内容等);

2. 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行账户; 

3. 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若土地硬化需提供国土部门允许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4. 设施项目建设合同;

5. 设施平面示意图(须标明方向、以米为计量单位的长度宽度、每一设施中心点的GPS定位),以及相关施工图纸、建成后的照片;

6. 在财政统一监管平台中抽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含设施设备造价清单、竣工决算报告);

7.合法票据(建造智能设施的原始合法票据作为现场审核的依据)。

(二)县级审查

收到项目业主的《成都市智能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申报表》后,各区(市)县农发(农林、经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农业工程装备专家、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施工建设、档案资料和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在当地网络或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存档有关资料和检查记录,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于20161220日前按程序联合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其中有以下情况的县级可现场直接否决:

1. 智能设施未正常生产或明显荒废未使用的;

2. 智能设施用于畜牧水产养殖、生态餐厅和仓储办公用房等其它用途的;

3. 同一建设内容已享受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的;

4. 相关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

5. 列入“黑名单”或有违法违规等不能享受项目补贴的情况。

若总的项目补贴额超额,则由区(市)县统筹安排,未获得补贴的项目作为下一年度优先补贴项目。补贴资金执行“县级直发”,直接拨入法人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

(三)市级核准备案

 由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于2017220日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抽查,若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建议有关区(市)县予 以否决并缓发或追回补贴资金。

 五、管理要求

(一)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二)业主在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列入“黑名单”,原则上不再享受农业项目补贴;申领成功,但事后查明系弄虚作假的,追回补贴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业主享受补贴奖励后,3年内不得将设施改作生态餐厅、加工、仓储、办公等其它用途,若有此类情况追回补贴奖励资金。

(四)业主享受补贴奖励后,若经营不善需转让智能设施的,须向当地农发(农林、经发)局书面报备。

(五)区(市)县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政策宣传覆盖面达100%。政策宣传到位的“痕迹”将作为市上抽查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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